法官喝酒醉死,陪酒者该当何责?
其一、在事实部分,七被告异口同声阐述一个观点:即张忠翔在
如果
这里面有两个基本的常识:一是根据现有的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就视为醉酒状态;二是根据法医的咨询意见,一个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达到每450mg/100ml,就足以致人于死地。根据这两个基本常识我们来分析,如果
其二、七被告声称张忠翔与他们聚会以后,人还是清醒的,而且可以一个人正常行走。几被告劝其回家,他还据理力争不答应,拉他下车他也不下。这样的说法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实际上,至少在
其三、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被告方提到,既然是侵权,就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其中之一就是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那么原被告去喝酒,原告是成年人,因喝酒过量而死亡,几被告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违法性?违了什么法?
事实上,只要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它就具有违法性。在本案当中,生命权就是法律所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无论是《宪法》、《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几被告的不负责任,不尽义务,导致了张忠翔的死亡,这本身就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其次,被告方一直在强调,称其翻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法律,就找不到根据哪一条哪一款他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这也是一个误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依据。
此外,张忠翔是成年人,如果他独自喝酒醉死,当然与他人无关,但是由于张忠翔与几被告共同饮酒,由此先前行为决定了凡是参与饮酒的人都被赋予了对醉酒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要保障同饮者在醉酒状态下的生命财产安全。要么陪护、要么通知家人、要么送医院救治,这就是由于聚餐饮酒这一先前行为而使参与者担负了这样的注意义务。如果参与者不作为,对醉酒者不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应该得到遵循的基本原则。
故饮酒者醉死,同饮者如不履行基本义务,理应担责。